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76491号“盐都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85号
申请人:张永红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6491号“盐都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89382号“盐来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四个汉字,且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