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510869号“吉祥金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81号
申请人:莆田市蒙奇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景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0869号“吉祥金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第14类获准注册“吉祥千禧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该商标的进一步保护;申请商标与第10420985号“吉祥斋”商标、第26429070号“吉祥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字形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吉祥”,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故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