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97409号“佰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97409号“佰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79号

       

      申请人:杭州佰胜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山泰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7409号“佰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039608号“百胜特”商标、第14537627号“佰胜源”商标、第34819427号“百胜智库”商标、第35728775号“百胜家品”商标、第26757423号“百胜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及纳税资料、宣传资料、网络售卖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百胜”、“佰胜”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