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200989号“佰草宜生BAI CAO YI S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935号
申请人:刘文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0989号“佰草宜生BAI CAO YI 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7244号“百草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38905号“佰草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6174号“百宜生Buy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95926号“百草宜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佰草宜生”与引证商标一“百草医生”、引证商标二“佰草宜”、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百宜生”、引证商标四“百草宜本”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