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573546号“黑豹 BLACK PANT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04号
申请人:奇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546号“黑豹 BLACK PAN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知名的“黑豹”、“Black Panther”系列漫画、电影、角色的名称,经申请人推广和宣传,在全球和中国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具有将该名称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并获取商业价值的商品化权。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07662号“Black Pan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新闻报道、电影介绍及评价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黑豹 BLACK PANTHER”与引证商标“Black Panther”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