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00732号“Bero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00732号“Bero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07号

       

      申请人:可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0732号“Bero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0908号“BERRONY及图”商标、第10397405号“柏绒 BERON”商标、第18809291号“BEROSY”商标、第12330483号“Bebony”商标、第17263435号“beroy”商标、第3032473号“BERDNY”商标、第314229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经注销,事实上已经不会使用引证商标二,不会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的情况,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二者建立唯一对应联系,申请人拥有相对稳定的相关公众,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格局,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四、部分引证商标注册人实际并未使用引证商标,在实际市场中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翻译、产品销售及宣传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Berony”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BERRONY”、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BERON”、引证商标三“BEROSY”、引证商标四“Bebony”、引证商标五“beroy”、引证商标六“BERDNY”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宗教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宗教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