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658041号“国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814号
申请人:胡从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8041号“国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国武”二字构成,其中“武”与申请人的名字起到了呼应的作用,且“武”字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特性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而“国武”本身属于臆造词汇,没有明确固定的含义表达,不具有消极的负面含义,也不会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中文文字“国武”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