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35691号“包二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18号
申请人:卢秀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5691号“包二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产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包二哥”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格调不高,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