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242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242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2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万米昌顺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4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300817号“臻膳禾及图”商标、第32359540号“福德军及图”商标、第12076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委托加工合同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以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上述商标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申请商标,或为申请商标与其他文字结合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本身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