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90576号“CHARACTER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090576号“CHARACTER 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21号

       

      申请人:李彬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90576号“CHARACTER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430367号“CHARTERHOUSE”商标、国际注册第1139191号“CHARTER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