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033号“LAVAZZA
PROFESSI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65号
申请人:LUIGI LAVAZZA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033号第35类“LAVAZZA 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6577号商标、第65555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撤三申请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流程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我局驳回理由还包括“关于零售,批发以及邮寄服务在中国不能用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LAVAZZ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Lavanzza”、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LAVANZZ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商标权利保护中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零售、批发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品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在“人类食品、宠物食品、休闲食品和饮料方面的零售和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向我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