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863015号“澳斯迈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66号
申请人:启智商学院(吉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3015号“澳斯迈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8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来自不同地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教师用书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澳斯迈尔”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澳斯威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