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0441号“MEDIA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8894号重审第0000002929号
申请人:MEDIANA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889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40441号“MEDI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9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高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3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部分较为接近,但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考虑在二审阶段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同意书》,明确同意申请人在第10类国际注册1340441号“MEDIANA及图”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该《同意书》系当事人意思表示,应予尊重,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此基础上,根据《同意书》的事实变化,为有效维护申请商标权利人正当权益,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二审阶段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同意书》,明确同意申请人在第10类国际注册1340441号“MEDIANA及图”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且两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