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7272776号“数字地球INS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3054号重审第0000002932号
申请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航天星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3054号《关于第27272776号“数字地球IN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4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74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96603号“数字地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438463号“IN SIDE”商标、第8396042号“WASU INSIDE”商标、第23969663号“I.C.E. INSIDE”商标、第20708821号“IFAA IN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