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2059452号“JAMSTAN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8080号重审第0000002926号
申请人:斯威夫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麦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8080号《关于第22059452号“JAMST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624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7472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核定在“金属陈列架“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公告,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金属陈列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陈列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桶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