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30119号“学霸铅笔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030119号“学霸铅笔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141号

       

      申请人:惠州市保尔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30119号“学霸铅笔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4837号商标、第12905342号商标、第20747822号商标、第23336366号商标、第26715169号商标、第39352112号商标、第364585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