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54400号“绿立冠环保
LVLIGUANHUAN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24号
申请人:山东绿立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4400号“绿立冠环保 LVLIGUANHU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10193923号“证联融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59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33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绿立冠环保 LVLIGUANHUANBAO及图”含有文字“环保”,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