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74158号“学得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22号
申请人:福州学得到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4158号“学得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特定地指向申请人字号,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学得到”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