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94088号“飞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131号
申请人:飞飞(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企(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4088号“飞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949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多达47件商标,其法定代表人梁创业名下多家关联公司更是大量囤积多达253件国际国内众多知名品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系列公司关系一览表、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正当性、引证商标的注册的恶意性及其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等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在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