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4305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71号
申请人:深圳市极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30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31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12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78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36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