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02163号“uMR Psyc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02163号“uMR Psych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133号

       

      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2163号“uMR Psyc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共有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6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36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加快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共有,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