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02041号“楚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02041号“楚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96号

       

      申请人:黄岩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2041号“楚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楚洲”二字代表了申请人所处地理位置“玉环市”,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及独特内涵,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楚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楚洲”与“楚州”字形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