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66876号“龙泊 LONG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66876号“龙泊 LONG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91号

       

      申请人:柴正方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6876号“龙泊 LONG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76435A号“龙柏”商标、第8948596号“龙伯”商标、第6689495号“君龙”商标、第1594759号“龙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龙泊 LONGBO及图”与引证商标一“龙柏”、引证商标二“龙伯”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年糕;谷类制品;面条;食盐;酱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