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517461号“春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68号
申请人:长春市春风小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7461号“春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自愿放弃幼儿园服务项目。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1421号“春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7256号“春风食堂”商标、第18777397号“春风茶馆”商标、第31209403号“小春风”商标、第9545200号“春风里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指定的服务均为第43类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幼儿园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幼儿园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幼儿园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