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381913号“Ding东集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70号
申请人:蒋志伟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1913号“Ding东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26874号“東集西市”商标、第10904693号“商城 DING”商标、第10904707号“DING”商标、第13674174号“马榴王 D·KING”商标、第9459297号“薡茶精致茶饮专卖店 DING TEA WWW.DINGTEA.COM”商标、第9334783号“DINGG”商标、第9624925号“订订网 DDING”商标、第14718557号“DINGS”商标、第5223429号“比较购物一个顶九;顶九;DING9 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中文部分“东集市”与引证商标一“東集西市”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认读英文部分“Ding”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DING”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