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26662号“豫瓷皇YUCIH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75号
申请人:南京豫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6662号“豫瓷皇YUC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8285号图形商标、第16076082号“卓品及图”商标、第18607464号“YANGCHEN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