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562514号“智慧微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88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2514号“智慧微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33514441号“智慧微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关联关系,且双方已经协议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关联关系证明;《商标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签《商标共存协议》,该协议中明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