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51179号“短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151179号“短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63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小闹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1179号“短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2049719号“短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5244号“短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