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69740号“DODO WARDROBE FASHION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969740号“DODO WARDROBE

    FASHION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067号

       

      申请人:杭州提前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9740号“DODO WARDROBE FASHION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0817号“潮童天下  FASHION KIDS及图”商标、第19236574号“依童莱秀 FASHION KIDS”商标、第14142714号“DODO”商标、第18953896号“DODO”商标、第27623484号“DO&DO”商标、第30770580号“DODO 码”商标、第31460875号“DODO”商标、第36661802号“DODO STUDIO”商标、第15323657号“豆豆衣橱 DODO WARDROBE”商标、第15961131号“FASHIONKI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法院判决;《商标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八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注册申请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九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该同意书中明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并存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构成有所不同。引证商标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