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63469号“三生花遮阳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63469号“三生花遮阳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33号

       

      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3469号“三生花遮阳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其独创,为一个整体,相关公众在接触申请商标时,并不会对“遮阳伞”施以特别注意。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核准注册的“三生花”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广泛宣传,已申请人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百雀羚”等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关于“百雀羚”品牌的宣传报道;“百雀羚”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文件;百雀羚公司资产表、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三生花”部分广告合同及《专项审计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香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