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185号“EMO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185号“EMO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40号

       

      申请人:EMOJI COMPAN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185号“EM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3073906号“表情符号 EMOJI ”商标、第23074087号“表情符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