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68731号“爱卡琳 AIKAL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568731号“爱卡琳 AIKAL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81号

       

      申请人:上海文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互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8731号“爱卡琳 AIKA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7482号“琳卡 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2912569号“卡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名片、信纸及官网截图;申请人销售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寻找赞助”服务。故我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