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0291954号“MEDDY TEDD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99号
申请人:托马斯•兰德勒•佐敦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91954号“MEDDY TED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5863992号“MEDDY TE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的理由书及证据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健身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棋、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