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192479号“水晶物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418号
申请人:厦门瑞杰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2479号“水晶物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401群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的商标权,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6672号“水晶蜜语”商标、第29748276号“水晶蜜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有第17018478号“水晶物语”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案件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的商标权,故部分驳回决定中对“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珠宝首饰、贵金属制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