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775911号“ZWILL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64号
申请人: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911号“ZWIL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58714号“双立人ZWIL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卓娅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