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08899号“万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08899号“万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837号

       

      申请人:河北万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8899号“万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442号“萬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657536号“万岁婚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58673号“万岁113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50485号“万岁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万岁”与引证商标二“萬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