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61042号“中诚新兴ZHONGCHENGXIN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61042号“中诚新兴ZHONGCHENGXINXI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852号

       

      申请人:中诚新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1042号“中诚新兴ZHONGCHENGXI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75974A号“中城新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86887号“中加新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40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48508号“腾讯睿知Tencent Wise M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81709号“中油新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汉字构成、呼叫方式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中诚新兴”与引证商标一“中城新兴”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学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石油勘探;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石油勘探;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学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