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6586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127号
申请人:北京二咖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586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199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35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