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51322号“HONGW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76号
申请人:宁波宏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辰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1322号“HONG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6767号“弘午电子HONGW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32328号“鸿武智能Hongwu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12628号“鸿武HONG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5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ONGWU”与引证商标二中的英文部分“Hongwuintelligence”、引证商标三呼叫部分“HONGWU”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无线电广播用发射和接收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