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66252号“冷焰专家ICE FLAME
EXPE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83号
申请人:醴陵市乐吧派对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6252号“冷焰专家ICE FLAME E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放弃“专家”、“EXPERT”专用权的使用,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及区别性,使得商标具备了显著性,并很好的表达了申请人的企业愿景。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申请放弃“专家”、“EXPERT”专用权的使用,但普通消费者仍会将其视为商标整体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冷焰专家”,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信号烟火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其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