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25651号“珠宝小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96号
申请人:佳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5651号“珠宝小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655612号“珠宝小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