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504683号“KUBE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99号
申请人:林纳克斯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4683号“KUBE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8267587号“Kube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