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27610号“德韵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420号
申请人:北京德韵堂传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7610号“德韵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6781号“德韵書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呼叫、含义、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相反,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的使用。4、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考核、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德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