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84092号“红色壹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62号
申请人:北京坚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4092号“红色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指定服务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2837861号“红色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授权书、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及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红色壹号”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引证商标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