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7898830号“CIP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7898830号“CIP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39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过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企图进行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6年第20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合同及发票,参加展会参展商标的汇款凭证、发票、安保服务费发票,展会实景照片;
2、第21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会展位确认书、发票公证原件及对应汇款凭证;
3、2018年第22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展馆使用合同、中国商务部批件及展会实景照片;
4、2015年至2018年第20届至第23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会刊及照片。
5、四份证明书原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至三相同。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与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2018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结合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合同中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发票并未体现商品或服务,我局不予认可;宣传册、展览会照片及目录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