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24188号“天之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324188号“天之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36号

       

      申请人:天华阳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4188号“天之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1222号“天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期于2019年6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金艳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