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163661号“VEROS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樊华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威罗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3661号“VEROS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59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任何信息,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历史沿革资料、复审商标注册证;
2、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官网截图;
4、参展票据及参展照片;
5、产品出口票据及产品实物照片;
6、吊牌制作票据及实物照片、包装箱制作票据及实物照片、手提袋制作票据及实物照片。
我局于2020年3月3日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证据质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美国威罗赛国际服饰集团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领带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4年1月27日。2006年3月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被转让给江阴市杰尔曼服饰有限公司,后经名义变更为江苏威罗赛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1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与南通威罗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申请人许可南通威罗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皮制服装、内衣、帽、袜、领带、腰带、围巾商品上使用第3163661号“VEROSA”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该项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4、南通威罗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了第17198502号“曜花”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针织服装、领带等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3、5显示,南通威罗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作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曾于2016年向日本出口开襟衫、针织套头衫、连衣裙、针织背心等产品,但相关发票上未体现复审商标。由复审查明第4项可知,南通威罗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上还注册了“曜花”商标,故该份证据难以直接证明系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制材料、或与复审商标无关。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