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01469号“科易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34号
申请人:宁波科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1469号“科易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4448号“科易 CO-E”商标核定使用的“探测仪和探测机;车辆自动转向器;压力显示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