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11570号“新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11570号“新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83号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1570号“新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分别对驳回引证的第776778号商标、第112829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查询截图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部分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礼品包装、导航服务,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