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97012号“皇家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697012号“皇家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58号

       

      申请人: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7012号“皇家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品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8349号“皇家”商标、第12119849号“皇家小灶”商标、第35775527号“皇家财富”商标、第32910378号“皇家便当”商标、第21981245号“皇家太阳 皇家 太陽 Warmth Life Quality及图”商标、第12861876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及图”商标、第28898495号“皇家月子”商标、第9981330号“皇家酒店”商标、第29199718号“皇家俱乐部 IMPERIAL CLUB及图”商标、第33061025号“皇家生活馆”商标、第17328359号“超迈 皇家 CHAOMAIROYAL及图”商标、第18123342号“皇家快捷酒店”商标、第36149171号“皇家烧烤 GRILL 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或已失效,或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十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九、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十至十二均包含识别文字“皇家”,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十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9日